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发现公司不给缴纳社保,向人事询问详情却被告知我们公司一直都是不交的,不想干可以走人,那么遇到这种公司不交社保可以直接走人吗?要不要提交离职申请?下面小编来告诉你答案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公司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属于违法《劳动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递交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中要注意,离职原因注明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补缴社保及支付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则是提前3天递交辞职报告,大家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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